國外旅行社(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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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事故


Q:旅客在旅行期間,因不可歸責於國外旅行社之事由,於搭乘飛機、輪船、火車、捷運、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身體上之損害或行李毀損、遺失,如何處理?

  除發生意外事故時,依約定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外,其損害應由提供服務之航空、輪船、火車、捷運、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等機構直接對旅客負責。但國外旅行社及隨團領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協助旅客處理。

Q:在旅途中所購物品,有膺品或瑕疵或貨價與品質不相當時,如何處理?

  在旅途中所購物品,如為國外旅行社安排或介紹者,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一個月內,要求國外旅行社協助交涉解決。依旅行契約之規定,國外旅行社應有善盡協助交涉解決之責任。同時國外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義要求旅客代其攜帶物品。

Q:旅客外出時,留置於旅館房內的現金、珠寶失竊,能否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?

  依我國民法第六百零八條規定:旅客的金錢、有價證券、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,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,主人不負責任。外國的法令或住宿契約亦大致如此規定。因此,留置於客房的貴重物品失竊,很難要求旅館業負責賠償。旅客應將所攜帶的貴重物品交給櫃台的貴重物品保管處登記保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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